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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縣選舉委員會「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公民複決投票日,公職候選人是否可從事公投宣傳活動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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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111年10月27日中選法字第1113550387號函辦理。 |
二、 |
中央選舉委員會前曾於107年10月29日召開之「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同日舉行投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公民投票法二法有關競選(宣傳)活動規定適用處理方式」會議,就公職候選人可否於投票日從事公投宣傳活動一事,決議如下:「公職候選人在投票日當天依其候選人身分不能從事競助選活動,含公投宣傳活動或其他競助選活動。至候選人以外之任何人,投票日當天雖可以從事公投宣傳活動,但仍不能穿插候選人姓名、政黨名稱、標語、旗幟、看板、號次等相關影像、聲音及文字;公投法漏未規範部分,則回歸平常法律辦理。」故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公民複決投票日,亦請貴中心依上開決議內容加強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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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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