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要件:
(一)申請人領有身心障礙者證明申請人領有身心障礙者證明
(二)設籍於本縣(花蓮市)並實際居住於本縣轄區內
(三)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四)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於機構夜間式或全日住宿式服務
(五)未領有老農(漁)津貼、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國民年金老人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等。
(六)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貳、審核標準: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35,575 元。(有工作能力無固定工作仍應列計法定工資)
(二)動產:全戶列計人口存款本金、有價證券、投資價值合計未超過一人時為200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25萬元。 (例:全家3口列計,不得超過250萬)
(三)不動產:全戶列計人口土地、房屋公告現值未超過706萬。
參、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身分證正本;14歲以下得檢附戶口名簿(驗畢發還)
(二)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三)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及含內頁(最近6個月以上)影本
(四)委託代辦:申請本人身分證正本、私章及受託人身分證、私章(填代辦授權書)
(五)其他:學生證影本(應計人口就讀高中以上學生請附學生證蓋有該學期註冊章影本)、;退俸或優存存摺(領有半年俸、優惠存款者請附存摺)。
肆、補助額度:
(一)補助核定月份:以資料備齊月份為核定補助起始月份。
(二)核定金額/月:『輕度』每月3,772元;『中度、重度、極重度』每月5,065元。
伍、應計人口:
(一)申請人及配偶
(二)一親等直系血親
(三)同戶籍內其它直系血親
(四)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1)未滿十六歲、(2)因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或(3)十六歲以上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學且非空中大學、大學校院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之學校者。
(五)申報申請人為扶養,享稅額減免之納稅義務人。
如有疑問,可電洽花蓮市公所社勞課承辦窗口8322141轉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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