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八條修正總說明
文化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九年五月十一日發布施行後,文化部曾於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七日修正。本辦法係依據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授權訂定,以獎勵從事文化志願服務表現優良者,然為避免獎勵之結果有間接強化性別不平等的權力資源關係,且針對類此事件發生時,有得撤銷追回之法令依據,以使獎勵規定更臻完善,爰修正本辦法第八條,納入性別平等相關失格條款。
文化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八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八條 依本辦法獎勵之文化
志工及文化志工團隊,其所
填送之各項資料,經查明有
虛偽不實者,本部得撤銷其
獎項並追回。如有違反性別
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
官提起公訴或各該主管機關
認定者,亦同。
前項獎項之撤銷,本部得
公告之。 |
第八條 依本辦法獎勵之文化
志工及文化志工團隊,其所
填送之各項資料,經查明有
虛偽不實者,本部得撤銷其
獎項,並予追回。
前項獎項之撤銷,本部得
公告之。 |
為避免獎勵之結果有間接強化性別不平等的權力資源關係,爰修正第一項納入性別平等相關失格條款,針對類此事件發生時,有得撤銷追回之法令依據,以使獎勵規定更臻完善。 |
文化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八條修正條文
第八條 依本辦法獎勵之文化志工及文化志工團隊,其所填送之各項資料,經查明有虛偽不實者,本部得撤銷其獎項並追回。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各該主管機關認定者,亦同。
前項獎項之撤銷,本部得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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