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八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年三月十五日訂定發布以來,歷經五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係於一百零八年九月九日發布施行。 茲為增加開業建築師、相關技師投入文化資產修復或再利用之規劃 設計、監造勞務執行主持人,並改善因招標金額過低影響廠商投標意願,提供合理且貼近實務需求的報酬,爰增訂本辦法第八條之一,明定服務費用採修復或再利用工程費用百分比法計費之相關規定。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八條之一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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