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1年1月13日府行法字第1110010615號函辦理。
二、查法務部為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對於財團法人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5條規定辦理109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函送備查作業,就財團法人董事會之召開及因疫情之限制措施確實無法召開董事會之建議作法,該部於110年5月21日以法律字第11003507110號函提供參考在案,合先敘明。
三、有關財團法人依本法第25條規定辦理111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之函送備查作業,按目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之疫情警戒標準維持為第二級,其中限制措施涉及人民集會活動之人數限制已逐步放寬(自110年8月24日起,集會活動人數上限已放寬室內80人;自11月2日起,取消集會活動人數上限),財團法人除得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董事會,亦得由董事親自出席會議,故目前應無因防疫限制措施致客觀上無法召開董事會之特殊情事,是有關111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之函送備查作業,仍請財團法人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期限內辦理。至於有關109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函報作業,因財團法人目前已具有履行之期待可能性,宜請財團法人儘速辦理,併予敘明。
四、檢附來文、110年5月21日以法律字第11003507110號函及法務部111年1月11日法律字第11103500840號函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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