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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為鼓勵本縣民眾接用自來水,可依相關規定至花蓮縣政府原住民行政處部落經建科申請補助接水費用,申請書詳如附件,請查照。

依據經濟部水利署111年度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四期-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計畫辦理。

  1. 茲有關「花蓮縣政府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申請資料」,詳如附件供參;前往花蓮縣政府原住民行政處部落經建科申請時,請攜帶個人私章、存摺、身分證、建物相關資料等證明文件,如為代理人申請,請攜帶代理授權書
  2. 申請自來水工程費用補助可選擇「接水前」申請補助或「接水後」申請後補助;另接水前申請補助之優點為無需先行墊付補助之費用,並可確認是否符合補助資格,以免喪失政府鼓勵民眾接用自來水之美意,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電話:03-8221682、聯絡人:曾禹彤
  3. 申請補助規定概略如下:
    • 申請補助之用戶,應由裝設地點建築物所有權人提出,每一用戶以補助一次為限。
    • 自來水普及率低於百分之七十之村里用戶設備外線長度二十米(含)以下費用全額補助,超出二十米部分,補助超出長度費用之三分之二。
    • 前二款以外情形者,補助三分之二。
    • 接水完成日期於104年7月29日至106年6月3日前者,適用舊額度方式補助。
  4. 已依其他法令領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其他政府機關定有優於本法之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規定者,從其規定,不受本辦法限制。
  5. 裝置完成日期為接水完成日期應於民國104年7月29日起至民國111年11月15日止,方符合補助計畫之補助資格。
  6. 鑑於經費有限,若同一人持有不同門牌地址之2棟以上建物申請補助,依旨揭辦法規定僅能補助其中1戶之用戶設備外線工程費用,另該補助為協助一般民眾民生用水問題,故不補助商業用之住戶。
  7. 尚未接用自來水之集建住宅,其使用執照須為中華民國95年1月1日前取得者,方符合補助計畫之補助資格。
  8. 本計畫補助經費僅補助工程經費,不包含路權單位收取之路修費。
pdf 花蓮縣政府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申請書  147.31K  點閱圖案48
pdf 經濟部水利署 111 年度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四期-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計畫  186.02K  點閱圖案50
202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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