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經濟部水利署111年度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四期-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計畫辦理。
- 茲有關「花蓮縣政府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申請資料」,詳如附件供參;前往花蓮縣政府原住民行政處部落經建科申請時,請攜帶個人私章、存摺、身分證、建物相關資料等證明文件,如為代理人申請,請攜帶代理授權書。
- 申請自來水工程費用補助可選擇「接水前」申請補助或「接水後」申請後補助;另接水前申請補助之優點為無需先行墊付補助之費用,並可確認是否符合補助資格,以免喪失政府鼓勵民眾接用自來水之美意,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電話:03-8221682、聯絡人:曾禹彤。
- 申請補助規定概略如下:
- 申請補助之用戶,應由裝設地點建築物所有權人提出,每一用戶以補助一次為限。
- 自來水普及率低於百分之七十之村里用戶設備外線長度二十米(含)以下費用全額補助,超出二十米部分,補助超出長度費用之三分之二。
- 前二款以外情形者,補助三分之二。
- 接水完成日期於104年7月29日至106年6月3日前者,適用舊額度方式補助。
- 已依其他法令領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其他政府機關定有優於本法之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規定者,從其規定,不受本辦法限制。
- 裝置完成日期為接水完成日期應於民國104年7月29日起至民國111年11月15日止,方符合補助計畫之補助資格。
- 鑑於經費有限,若同一人持有不同門牌地址之2棟以上建物申請補助,依旨揭辦法規定僅能補助其中1戶之用戶設備外線工程費用,另該補助為協助一般民眾民生用水問題,故不補助商業用之住戶。
- 尚未接用自來水之集建住宅,其使用執照須為中華民國95年1月1日前取得者,方符合補助計畫之補助資格。
- 本計畫補助經費僅補助工程經費,不包含路權單位收取之路修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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