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む轉知め花蓮縣考古博物館志工服務隊管理要點
花蓮縣考古博物館志工服務隊管理要點


一、為強化及推廣花蓮縣考古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社會教育功能及落實認識台灣史前文化,鼓勵民眾參與文化事務與志願服務,增進回饋社會之機會,特依志願服務法訂定本要點目的如下:
  (一) 強化博物館人力運用,提升博物館服務品質。
  (二) 促使民眾透過服務機會,認同及瞭解博物館。
  (三) 培養熱心公益且具服務熱誠之志願服務人員,協助本館推展各項業務、增進整體教育推廣動能。

二、花蓮縣考古博物館志工服務隊 (以下簡稱本隊),由花蓮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人員擔任志工督導,負責志工之招募、訓練、工作督導、服務評核及年終表揚等工作。

三、本隊依本館服務性質分組如下:
  (一) 導覽解說組
    1、提供本館導覽解說服務。
    2、協助本館各項教育推廣活動。
    3、協助展場各項設施檢查、維護及通報。
    4、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二) 觀眾服務組
    1、提供本館觀眾諮詢服務。
    2、各類文宣推廣資料提供。
    3、服務臺失物洽詢、輪椅及娃娃車租借登記。
    4、宣導博物館場域之規定事項。
    5、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四、本隊設隊長、副隊長各一名及各組組長一名為幹部,遴選條件及產生方式如下:
  (一) 隊長與副隊長之遴選資格以服務滿一年以上,至選舉日止達該年服勤時數一百小時以上,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志工為限。
  (二) 隊長與副隊長任期每屆為該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期一年,得連任一次(最長任期二年)。
  (三) 隊長與副隊長經由幹部會議提名候選人至少各一人,提交志工大會票選,並經本局核定後生效。
  (四) 各組組長於每年十二月底前由各組自行遴選,得連選連任。

五、本隊隊長承本局交付之任務,綜理隊務,辦理事項如下:
  (一) 志工基本資料及聯絡網絡之建立。
  (二) 執行本隊行政庶務工作。
  (三) 召開志工大會、幹部會議及各項會議事宜。
  (四) 配合本館之年度計畫,規劃本隊工作計畫(含支援本館之活動、志工相關會議、講座、自強活動及聯誼等),並經志工年度大會及本局審查通過後執行。
  (五) 協助志工人力支援調配等事宜。
  (六) 與服務組溝通協調事宜。
  (七) 協助其他志工業務推展事宜。

六、副隊長輔助隊長隊務之推行。

七、組長負責各組志工排班、值勤、請假登記、聯繫與交流、輔導諮商、組務會議及相關業務執行。

八、本隊幹部無法值勤之代理安排如下:
  (一) 隊長於任期內因故無法值勤時,由副隊長代理。
  (二) 副隊長於任期內因故無法值勤時,由各組組長遴選一人代理。
  (三) 隊長及副隊長於任期內皆無法值勤時,由本局自組長中指定合適人選代理。
  (四) 組長於任期因故無法值勤時,由組長委由該組組員一人代理。

九、凡年滿十五歲,認同本要點第一點內容,由本局依實際需求公開招募,經甄選與訓練結業,且實習期滿三十二小時及績效良好者,由本局核發聘書正式成為本隊隊員。

十、值勤時間:
  (一) 全日班值勤服務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時數共計八小時。
  (二) 上午半日值勤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時數共計四小時。
  (三) 下午半日值勤時間為下午一時至下午五時,時數共計四小時。

十一、值勤規定:
  (一) 志工應遵守本館相關規定,並接受督導人員指導值勤。
  (二) 志工應於規定值勤時間十分鐘前至服務臺報到,並落實值勤簽到及值勤完畢簽退。
  (三) 落實不遲到及早退,當日值勤遲到或早退三十分鐘以上,當日值勤時數予以減半計算。
  (四) 志工應依配置時間、地點及工作項目值勤。
  (五) 當日未排班而臨時到勤者,當日值勤時數不予計算。
  (六) 每月服務時數不得少於四小時;每年基本服務時數不得少於六十小時;實習志工晉升正式志工後,按比例計算值勤時數。
  (七) 配合本館活動需要,志工應於當月二十日前排定次月值勤班表,每次值勤以四小時為單位,本局於每月二十五日公布次月值勤班表(附件一)。
  (八) 志工值勤時應配戴識別證、穿著制服,謹守崗位,注意言行舉止,並保持親切之服務態度。
  (九) 志工值勤時遇緊急事件或突發狀況,請立即通知本館人員處理;假日期間值勤如遇上述情形,請立即通知本館假日值班人員處理。
  (十) 志工離隊後須繳回識別證及制服。
  (十一) 志工值勤期間凡有行為不良、怠忽職守,違反本館相關規定,有損其聲譽者,經查屬實,本局視情節輕重取消志工身分,並負必要之法律責任。
  (十二) 未規定事項,請遵守志工倫理守則確實值勤。

十二、請假規定:
  (一) 志工因故無法出勤,應先行請假,事假應最遲於三個日曆天前通知本隊幹部或志工督導。
  (二) 因故請事、病假,須於請假登記表(附件二)登記,並於請假前(後)二個月內補齊最低服務時數。
  (三) 志工若未告假,視缺勤辦理。

十三、志工如有下列原因持續長達一個月以上無法到勤,最遲應於下列原因發生之日起十四個日曆天內向本局提出書面申請(附件三),辦理資格保留或離隊手續:
  (一) 服義務兵役者。
  (二) 懷孕或育嬰者(嬰兒未滿二周歲者)。
  (三) 出國或求學者(未超過兩年者)。
  (四) 因病或傷痛至無法執勤者。
  (五) 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

十四、志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取消其志工資格:
  (一) 違反本要點第十一點值勤規定且情節重大者。
  (二) 每年度排定值勤時間無故未到累三次者。
  (三) 保留資格連續二年者。
  (四) 私自向本館參觀觀眾收取服務及導覽解說費用者。
  (五) 對外發表不實言論致損本館之形象者。
  (六) 假藉本館名義參與對外活動,或私自對外招攬觀光旅宿團體圖利者。
  (七) 違反本館相關規定者。
  (八) 其他重大事項經本局核定取消志工資格者。

十五、平時考核由本隊各組室組長負責,於每年六月辦理,考核內容如下:
  (一) 志工之出勤情形、工作態度、團隊精神、參加會議與訓練情形等皆列入平時考核紀錄。
  (二) 志工有特殊貢獻或重大不當行為時,由本局人員隨時提報獎懲。

十六、年度考核由本隊幹部與志工督導進行考核,每年十一月前進行,考核成績未達七十五分者,採取退場機制。

十七、本局依據年度考核退場機制,通知下年度不續聘:
  (一) 年度基本服務時數未達六十小時。
  (二) 年度考核成績未達七十五分者。

十八、本局依據年度考核結果,表揚年度績優志工:
  (一) 玉耳飾服務獎:遵守值勤規定,無曠職之情形,全年度服務時數達一百八十小時以上者。
  (二) 陶器團結獎:擔任本隊幹部,盡忠職守,具凝聚團隊意識者。
  (三) 鐵器貢獻獎:於擔任本館志工期間實有特殊貢獻,並由本隊幹部依具體實績提出,經本局核定者。

十九、志工均為無給職,享有以下福利:
  (一) 本局提供制服及識別證。
  (二) 憑識別證享全館免票參觀。
  (三) 本局提供志工值勤交通費。
  (四) 本局免費贈閱相關資料及考古館各項活動通知。
  (五) 志工服勤期間皆享團體意外事故保險。
  (六) 經事先報名,得參與本局或本館舉辦之志工聯誼、館際交流、講座、研習活動等。
  (七) 依服勤情形,本局得補助經費選派優秀志工參與縣內外各項訓練、研習及表揚活動。
  (八) 服務績優志工予以公開表揚,以資獎勵。

二十、本隊定期召開會議並製作紀錄,會議建議相關事項經本局核定後實施。
  (一) 每年十二月底前召開志工大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志工大會任務包含:
    1、本隊隊長與副隊長選舉。
    2、表揚或獎勵績優志工。
    3、報告、檢討隊務及建議事項之提出。
    4、議決年度志工活動。
  (二) 幹部會議
    1、每季定期召開一次志工幹部會議,擬定工作計畫及檢討工作成效,討論隊務及博物館建議事項。
    2、各組幹部應出席幹部會議。
  (三) 組務會議由各組組長定期召開會議,討論組務及相關業務聯繫事項。

pdf 花蓮縣考古博物館志工服務隊管理要點  280.47K  點閱圖案40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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