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後備軍人緩召四、五款申請公告
一、生(養)父或母年逾60歲或死亡者
(申請人81年次,父親50年次者,得提出111年度申請作業)
二、本人年滿30歲,無兄弟姊妹。
三、養子身份者,經民法辦理收養且戶籍登記有案者。
四、父母俱亡,不符申請緩召5款。
五、申請人請檢附現戶戶籍資料(近期3個月內)。
六、緩召年齡計算,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規定」,
年齡依徵兵規則,以年次計算,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年次。(不算至月日)
七、原核准至110年12月31日止者,經查尚有姊妹者不再續辦111年延長時效。
八、符合申請延長時效者,如有戶籍遷徒或戶長變更時,應一併檢附相關戶籍資料。
九、公告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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