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本縣各鄉鎮傳統市場良好空氣品質,避免民眾遭受二手菸危害保障其健康及權益,請鄉親民眾與攤商共同配合勿於市場內吸菸。
一、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旅館、商場、 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同法第31條規定違反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 罰鍰。
二、爰此為維護各市場環境空氣品質,保障全民健康權益,請民眾鄉親及本市各公有零售市場攤商共同配合,一同建構清新無菸的環境與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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