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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 、第8條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3年12月29日修正公佈

為預防及解決應回收廢容器因處理設施停止運作或能量不足,致回收處理管道受阻,衍生民眾回收後無去化管道之民怨,爰修正「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明定廢容器處理設施停止運作達半年或處理能量未達前一年廢容器產出量之二分之一,致回收處理管道有受阻之虞時,回收之廢容器得交於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之一般廢棄物焚化廠處理。

odt 條文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odt  19.82K  點閱圖案37
2015-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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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發文日期       主旨 點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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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7-02-15 * 你對戲劇表演充滿熱情嗎?你視環境保護為己任嗎?那麼你千萬不可以錯過這個最佳的機會「106年花蓮縣環保戲劇競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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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17-01-25 * 花蓮縣環保局配合行政院環保署推廣低污染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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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17-01-05 * 公告-資源回收物品公開變賣第2次公開標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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