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18條第1項第7款規定,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得置管理人員,
辦理下列市場管理工作:「市場及周圍違規攤販之舉發」
二、另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及第83條之規定:「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處行為人或雇主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撤除」,由警察單位辦理。
故有關市場旁違規攤販之處理,各市場管理人員得逕依上開規定請求權屬機關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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