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1.申請書
2.經營計畫書
3.最近一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第一類)及地籍圖謄本,但能申請網路電子謄本者免予檢附
4.設施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5.位置略圖
6.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7.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如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
8.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二、申請容許作農作產銷設施使用,經營計畫書應敘明下列事項:
1.設施名稱
2.設置目的
3.生產計畫
4.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
5.現耕農業用地及經營概況
6.現有農機具名稱及其數量
7.設施建造方式
8.引用水之來源及廢、污水處理計畫
9.對周邊農業環境之影響
10.農業事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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