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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1-3月高溫(遲發性)災害造成蜂群(蜜源缺乏)損害案,農業部業於113年6月18日公告各直轄市、縣(市)為辦理蜂群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主旨:公告全國為辦理蜂群(蜜源缺乏)113年1-3月高溫(遲發性)農 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另該災害造成蜂群嚴重損害,各 鄉(鎮、市、區)公所得依公告事項辦理勘查事宜。

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第 六條、第十二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係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因蜜源缺乏公告之農 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其救助地區、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救助地區:全國。

(二)救助項目:蜂群,並以完成農民從事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 作業程序者為限。

(三)救助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 蜂群救助額度辦理救助,每群為450元。

二、依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考量蜜源缺乏致蜂群 災損嚴重,農民完成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得作為養蜂之客 觀證明文件,鄉(鎮、市、區)公所得免勘查,逕填具救助統 計表層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三、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農民。

(二)以完成農民從事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作業程序者為限。

(三)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 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四、符合前點之農民,應向申報及登錄養蜂事實之公所提出申 請,其受理期限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自113年6月19日起至6月28日止,公所受理農民申請應依 公告事項及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二)例假日照常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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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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