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三花蓮地震融資保證專案貸款要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八、貸款條件如下:
(一)貸放利率:請承貸金融機構依規定從優從低核給。
(二)融資種類:
1.短、中期週轉融資。
2.資本性支出融資:對企業因購置機器、設備、土地、廠房及營業場所等資本性支出需要而辦理之融資。
(三)每一企業貸款額度:按企業實際需要及承貸金融機構相關規定辦理。
(四)融資期限及償還方式:由承貸金融機構視個案決定;貸放後,承貸金融機構得視企業實際需求給予展延。
(五)擔保條件:依各承貸金融機構之核貸作業規定辦理,如有擔保品不足,得移送信保基金保證。本專案之保證適用對象及範圍如下:
1.短、中期週轉融資:保證金額限受損金額內,並扣除領有○四○三花蓮震災補助及已獲公私部門相關協助經費;且單一企業之融資金額上限如下:
(1)規模超過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企業:單一企業最高新臺幣八千萬元。
(2)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單一企業最高新臺幣二千萬元。
(3)依商業登記法第五條得免申請登記之攤販及民宿經營者,屬僱用員工人數十人以下且辦理稅籍登記者,醫療保健服務業或建築師事務所取得開業執照者,托嬰中心、幼兒園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取得設立許可證書者,或私立老人長期照護機構、私立安養機構、私立養護機構或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取得設立許可證書者: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
2.資本性支出融資(購置機器、設備、土地、廠房及營業場所等):單一企業授信額度,最高不得超過計畫成本之百分之八十;且單一企業之融資金額上限如下:
(1)規模超過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企業:最高新臺幣二億元。
(2)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最高新臺幣六千萬元。
(3)依商業登記法第五條得免申請登記之攤販及民宿經營者,屬僱用員工人數十人以下且辦理稅籍登記者,醫療保健服務業或建築師事務所取得開業執照者,托嬰中心、幼兒園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取得設立許可證書者,或私立老人長期照護機構、私立安養機構、私立養護機構或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取得設立許可證書者:最高新臺幣五百萬元。
3.信用保證成數:
(1)短、中期週轉融資一律九成。但第一目之二及之三之保證適用對象,其累計融資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內者,信用保證成數一律十成,並以簡易評分表進行授信評估及核貸。
(2)資本性支出融資一律十成。
4.保證手續費:按年費率百分之零點三七五計收,由本專案保證專款負擔,免向借款企業收取。
詳細條文如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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